干货!自动在线监测运行的十个常见问题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但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
该目录中第42项“声级计”、第44项“有害气体分析仪”、第50项“烟尘、粉尘测量仪”、第51项“水质污染监测仪”等环境监测设备,这些均属于强制检定的器具。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有责任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从而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2017年9月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第(十)项规定:
根据、环保部等5个部委于2015年共同发布的规章《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环境保》第63条第3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ag真人平台官方、采样泵及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通过数据审核、筛选一些关键参数(氧含量、烟温等)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分析,找出数据间的逻辑性不一致、存在问题的企业。
对于1倍以内误差的,检查运营维护规范性,采样管路安装是否规范,预处理效果如何,或者设备零点漂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