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暑假打工落下9级伤残父母索赔26万法院却说……身高1米7的姑娘,到工厂打零工,上班第一天就不慎被机器压到手指,落下伤残。姑娘家人把工厂告上法庭,厂方这才发现,原来小姑娘还未成年……发生在宁波慈溪的这起案件,最近终于有了结果。
事情要从2019年8月3日说起。那天上午,正在放暑假的河南女孩小枣(化名),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宁波慈溪当地一家模具厂打零工,工厂离他们租住的房子不远。小枣身高1米7左右,但其实出生于2005年3月,还是个未成年的在校中学生。
工厂的经营者马先生(化姓)也是河南人,当时在场。小枣妈没提女儿刚满14周岁,马先生看姑娘长得挺高,也就没惦记着核实她到底多大。
就这样,未成年的小枣便开始了暑假工生涯。当天下午,厂区内没有别人,只有小枣一人独自对着一台机器。操作方法说难也不难,只要坐在机器前的椅子上,用右脚踩机器的脚踏开关就行。机器上有多个醒目的警示标识、警示条及文字,提醒操作者禁止将手伸入机器。
然而,当天下午3点左右,小枣突然捂着右手跑出厂区,赶紧回家找妈妈。她的右手不慎触碰到机器,中指当即被机器“咬”到。一家人去了就近医院,医生建议转去宁波市第六医院。马先生闻讯赶来,赶紧开车载着小枣和她的母亲等人一起前往宁波。
经诊断,小枣的右拇指中指近末节指体毁损、右中指桡侧神经损伤。6天的住院治疗后,小枣出院。期间,7900多元医疗费以及出院后复诊的410元均由马先生掏腰包。
伤情稳定后,小枣父母找专门的司法鉴定所帮女儿右手的伤势进行了鉴定。依照两院三部颁发的《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规定,该司法鉴定所评定其致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且该结论不会随时间而改变,建议伤后护理期限为1个半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
事后,小枣父母代女儿向工厂索赔,要求工厂承担全部责任,支付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等共计26万多元。工厂方觉得自己冤,否认和小枣有雇佣关系,且小枣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弄伤手,她自身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1月和3月,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认定小枣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至于小枣因本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金额如何,法院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逐项核算,确定全部损失为25万多元。
原告方提出,工厂及其经营者马先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招收未成年人从事危险行业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全责。另外,机器上虽有警示标志,但应对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安装保护装置。
被告方则认为,首先,小枣父母明知女儿是未成年人,还要让她出去干活,应当负首要责任。其次,机器是一次性加料,用脚踩踏就可以进行工作,并非危险作业,且机器上有明显的警示,身为中学生的小枣完全可以理解。另外,工厂方提供了事发前后的监控视频,事发前几秒小枣前后张望,一不留神手碰到了机器。工厂方由此提出:她应对自身受伤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到被告处打零工,依法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虽然机器设备上有醒目的警示标识,但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仔细审核了原告的身份,招用未成年人为其提供劳务,并允许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独自一人操作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机器设备,存在管理上的重大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让未成年的女儿独自一人到工厂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模具加工工作,对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原告虽系未成年人,为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事故发生时是一名年满14周岁的学生,对于警示标识和警示语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其忽视自身安全,不慎将手触碰到正在工作中的机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7成的赔偿责任。本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给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至于具体的金额,法院考虑到原告的伤残程度及双方的过错,酌情确定5000元。
暑期是学生兼职的旺季,不少大学生开始“角色转换”,成为“打工族”,想在进入社会之前先“赚”点经验,既可以赚点零花钱,同时还可以体验生活。甚至一些中高考结束的学生,也会有打暑假工的想法和计划。
不过,法官要提醒广大“学生党”及用人单位,我国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大、中学生,他们大多涉世未深,寻找兼职或零工时要慎重,避免掉入招工陷阱。最好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是口头约定用工事宜,协商时可找见证人在场,保留工资支付、考勤记录等用工凭证。一旦发现自己被骗或者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ag真人平台官方,可以向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投诉,及时保护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