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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官网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

时间:2024-06-30 11:18:16 作者:小编 点击:

  ag真人官网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1、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人员的职责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扩展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ag真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有哪些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 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 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 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 履行职责。

  出了解释说明。 其中第 24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历次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发布、2002 年 11 月 1 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 年 8 月 27 日发布、2009 年 8 月 27 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2014 年 8 月 31 日发布、2014 年 12 月 1 日实施)修改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抄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袭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5)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扩展资料 2014 年 12 月 1 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 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 70 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 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 8 月 31 日十二届全国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 过的。 “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 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 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同时也 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3、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 )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相关的法专律责任作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 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 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 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 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PS.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此外绝大部分地 区都可通过网上举报、微博、微信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现在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举报奖励办 法,举报经核实的,举报人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企业存在 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二条 生产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 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设备。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不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 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向企业供电、停止供应民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