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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02 08:05:06 作者:小编 点击: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一)呼和浩特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3.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4.采购人应当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管。采购人应把履约验收工作嵌入到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中,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工作机制,包括制订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等事项。岗位设置中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应相互分离。

  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方案及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ag真人官网,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公共服务类或社会关注度高、采购金额大的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代表、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公众及监督对象作为验收小组组员,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方案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制定,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及内容等事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验收主体、验收方法、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和标准、验收小组成员等要素。对需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的,应在验收方案中明确。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验收指标和标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确定,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约定;未进行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对大型或复杂的、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原则上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6.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方法组织现场查验,验收方法分为:一次性验收、分段验收和分期验收三种,其中:

  对于涉及原材料查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到货、安装调试、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对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分期验收;对于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分阶段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附上相应资料。

  8.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整改结束后,由供应商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重新验收。

  11.采购人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并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协助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供应商对隐蔽环节的验收,应在隐蔽以前,或者其他分阶段验收环节结束以前,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查验,未及时查验的,供应商可以顺延项目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履约验收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采购人履行验收义务。

  3.财政部门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管时,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4.财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不依法追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或者提请有关机关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5.财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履约验收内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二)履约验收时间。对实施简易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人应在收到货物或接受服务之日起最晚2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明确验收结果;对按一般程序进行验收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验收建议之日起最晚7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明确验收结果;对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人最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明确验收结果。

  (三)履约验收依据。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采购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完成备案之后,根据验收方案,按内控制度设置的岗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履行验收程序,并将验收结果由“云平台”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分网,具体为:

  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实施简易程序验收;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对30万元以上确需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

  对属于按简易程序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内控制度规定,指定二至三名相关使用人员或专业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验收报告标准格式,在供应商履约完成时即进行验收。

  对按一般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工作。

  (五)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采购资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其中:对合同约定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采购资金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比例支付相应采购资金。

  (二)各旗(县、区)、各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约验收管理。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呼和浩特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3.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4.采购人应当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管。采购人应把履约验收工作嵌入到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中,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工作机制,包括制订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等事项。岗位设置中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应相互分离。

  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方案及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公共服务类或社会关注度高、采购金额大的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代表、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公众及监督对象作为验收小组组员,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方案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制定,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及内容等事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验收主体、验收方法、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和标准、验收小组成员等要素。对需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的,应在验收方案中明确。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验收指标和标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确定,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约定;未进行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对大型或复杂的、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原则上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6.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方法组织现场查验,验收方法分为:一次性验收、分段验收和分期验收三种,其中:

  对于涉及原材料查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到货、安装调试、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对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分期验收;对于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分阶段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附上相应资料。

  8.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整改结束后,由供应商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重新验收。

  11.采购人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并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协助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供应商对隐蔽环节的验收,应在隐蔽以前,或者其他分阶段验收环节结束以前,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查验,未及时查验的,供应商可以顺延项目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履约验收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采购人履行验收义务。

  3.财政部门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管时,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4.财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不依法追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或者提请有关机关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5.财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履约验收内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二)履约验收时间。对实施简易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人应在收到货物或接受服务之日起最晚2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明确验收结果;对按一般程序进行验收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验收建议之日起最晚7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明确验收结果;对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人最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内按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明确验收结果。

  (三)履约验收依据。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采购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完成备案之后,根据验收方案,按内控制度设置的岗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履行验收程序,并将验收结果由“云平台”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分网,具体为:

  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实施简易程序验收;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对30万元以上确需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单位内控制度。

  对属于按简易程序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内控制度规定,指定二至三名相关使用人员或专业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验收报告标准格式,在供应商履约完成时即进行验收。

  对按一般程序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工作。

  (五)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采购资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其中:对合同约定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采购资金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比例支付相应采购资金。

  (二)各旗(县、区)、各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细则,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约验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