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一)交通工程(合同段)建成并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ag真人平台官方,并填写《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试运营。
(二)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也不得办理管养交接手续。
(一)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负责交通重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的行业监管。具体负责交工验收的备案管理、竣工验收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按照交通工程管理权限,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公路中心、港航中心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航道船闸、港口和农村公路等相应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整改问题,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局建管处备案。
(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明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于项目验收前30天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相关单位认真梳理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排查应竣(交)工未竣(交)工验收项目情况,并制定整改措施。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应竣(交)工未竣(交)工验收项目情况表》(附件3)6月16日前报局建管处,要求全面、准确填报,不得瞒报、漏报、谎报。